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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16
核心提示:京国税〔1994〕06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12-14
京国税〔1994〕0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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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分局对所辖期货交易场所的应纳增值税予以清理,税款限期入库,最迟不超过12月31日。鉴于期货交易特殊的核算形式,各期货交易场所要专门刻制“期货交易财务专用章”,并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1995年1月1日起,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期货交易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凡未加盖“期货交易财务专用章”的,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199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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