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黑国税联字〔1994〕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10-08
黑国税联字〔199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0-08
 
字体: 【】 【】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 [1994]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
    (一)鉴于我省在 1993年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纳税人税务代码是以行署、市局为单位 ,按县局和市属分局个数划段分配的实际情况,机构分设后对尚未使用的空号,按现有管户的比例,由各地国税、地税协商分配。关于纳税人代码理顺问题,待以后统一换证时解决。
    (二) 两套机构分设后,对国税、地税交叉管理的纳税户,要复制、互送税务登记资料。
    (三) 为便于控制、理顺管户,各地可在年底前开展一次税务登记查验。
    二、关于发票管理
    (一)对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与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票种、印制技术、印制厂家及使用范围,近期下发。
    (二)对现有的普通发票,由国税、地税协商分配,使用到今年年底,不足的由两局调剂使用。
    三、关于税务稽查
    国税、地税两局按各自分管税种进行查处。移送偷、抗、骗税案件,处理违反税法行为和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时,凡有交叉或连带事宜的,由两局共同办理。
    四、关于个体税收管理
    认定纳税人是否为个体工商户,要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对有疑义的,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根据工商部门认定结果进行税收管理。对既不是企业也不是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所发生的纳税义务,应按税种划分管理。
    五、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组织干部认真学好文件,掌握机构分设后各项征管工作的基本要领,并要向广大纳税人作好宣传、辅导,使其懂得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购领使用发票、申报缴税等项税务事宜,保证税收工作顺利进行。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