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一〔1994〕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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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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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本文转发的总局文件中第四条及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征税问题,请结合市局京税一[1994]329号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19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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