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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京税一〔1994〕560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4-09-14
京税一〔1994〕56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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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本文转发的总局文件中第四条及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征税问题,请结合市局京税一[1994]329号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19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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