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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来水公司供水专用发票”票样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08
核心提示:鲁税征〔1994〕5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7-01
鲁税征〔1994〕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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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来水公司供水收取水费时开据的票据,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套印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为此,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专用发票”,现将票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公司供水专用发票”属普通发票,仅限我省自来水公司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用水单位和个人供水收款时使用。按供水性质不同分为两种,发票名称分别为“×××自来水公司供水专用发票”和“×××自来水公司超计划供水专用发票”。两种发票一律为三联(发票式样及各联用途附后)。
二、“×××自来水公司供水专用发票”和“×××自来水公司超计划供水专用发票”均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监制,套印监制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用票单位的实际情况,将上述两种专用发票监制成手工填开的发票或计算机填开的机外发票。
三、“自来水公司供水专用发票”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正式启用。届时,原自来水公司自行印制的、未套印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水费结算票据一律作费,不得再作为财务入帐的合法凭证。对作废的这部分票据,税务机关应监督企业自行销毁。
四、为了减少浪费,第一批监制的“自来水公司供水专用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到今年年底的用量。
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
 
附件:
1、“×××自来水公司供水专用发票”票样(略)
2、“×××自来水公司超计划供水专用发票”票样(略)
3、 “自来水公司供水专用发票”印制说明

一、两种发票均可按手工填开发票或机外发票监制;
二、按手工填开发票监制,发票成品规格为190MM×105MM=40开,各联印色按规定印色印制,发票联必须使用发票底纹纸。
三、按机外发票监制,发票成品左右宽为240MM,行距为标准打印行距60/180英寸。监制时,可不加印角分线,“合计人民币(大写)”栏可不加印金额单位。
四、该发票票头冠用票单位企业名称,如:济南市自来水公司使用的发票,票头应为:“济南市自来水公司供水专用发票”。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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