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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185
核心提示:京税外〔1994〕355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4-06-09
京税外〔1994〕35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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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本文转发的总局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及市局补充内容失效。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境外团体或个人来京从事文艺或体育演出的税收管理权限仍按京税外[1993]797号文执行,即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请对外分局严格按照国税发[1994]106号文明确的政策执行,其它各分局应积极予以配合。
 
199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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