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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京税二[1994 ]32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5-23
京税二[1994 ]3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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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西藏驻区外企业的名单,另行通知。
    
     1994年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4]12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接你区藏政函[1994]3号文,关于要求将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就地缴。考虑到你区的特殊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及地区协商,同意你区提出的意见,即继续执行西藏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的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请你区税务机关,将驻区外企业的名单通知所在省(市、区)税务机关,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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