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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0年度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11〕51号 全文有效成文
 
闽国税函〔2011〕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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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据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要求对2010年度全省农村信用社分摊的省联社服务费予以税前扣除的函》(闽农信函〔20114号)的申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履行其职责,在2010年度发生的5289.11万元管理服务费和6437.01万元电子化系统运行、网络设备折旧费,作为其基层行、社共同发生的费用向各基层行、社分摊,并由各基层行、社在分摊额内据实税前扣除;省信用联社2010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按规定列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福建省农村信用社2010年度服务费分摊一览表(略)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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