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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京税三[1994]16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3-21
京税三[1994]1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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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1994年3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元月12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为保证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请示》中建议,在新《条例》出台之前,请国务院准予暂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下发的明传电报执行。
     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改革,在集中精力确保已出台税种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使税制改革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出台前,仍按原税法和税收条例执行。
     以上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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