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京税外[1994]16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3-16
京税外[1994]1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3-16
 
字体: 【】 【】 【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来,不少地区询问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鉴于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精神,在近期内作出规定,因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