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290
核心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的规定,针对饲料生产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的规定,针对饲料生产企业日常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纳税服务,现将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取得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向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江西省范围内,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为江西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和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的所有产品和原有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产品(包括以前年度检测过但产品配方进行了调整的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全部产品的检测证明;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已检测过的常态化产品,可由企业选择按品种类别进行检测,每年检测比例不低于已检测过的产品品种的10%。
    三、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检测并享受了免税优惠的饲料产品,不再调整;2012年未检测的饲料产品,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