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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 粤国税函〔2011〕112号 全文有效成
 
粤国税函〔2011〕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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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在税务总局对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税务登记证收费模块进行修改前,各地暂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减免流程进行操作,在“减免原因”栏统一选择“其它”。
三、2011年2月1日至今已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纳税人可凭相关收费收据在2011年6月30日前申请退回,请各地及时做好告知纳税人及办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退回工作。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相关操作详见附件。
四、各地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2.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操作实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操作实务

 

    进入文书受理模块,选择减免退税类《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通用)》文书,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退抵税申请录入窗口,如下图所示。

注意事项:

(一)征收项目选择“69 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

(二)退抵税类型一般选择“40 误收退税”。

(三)申请退抵税方式一般选择“10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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