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20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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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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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琼海、东方市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取得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150天内,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将下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2);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三、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应及时一次告知企业限期补齐资料。 四、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全材料或所提交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并向省局报告(所得税处);对已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缴其已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附件1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附件2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年度
单位:万元
企业填报人签字(签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日期: 日期:
企业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