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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增值税缴纳有关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11〕30号 全文有效成文
 
闽国税函〔2011〕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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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119号)收悉。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调整燃料油经营管理体制,在福建省区域内,将燃料油经营管理业务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分公司中划出,单独设立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燃料油分公司”)、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厦门燃料油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其中福建厦门燃料油分公司隶属于福建燃料油分公司管理、纳入福建燃料油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由福建燃料油分公司负责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区域内燃料油的统一采购与结算,其采购燃料油取得的进项发票(含厦门分公司)由福建燃料油分公司统一核算,集中认证。

考虑到福建燃料油分公司和福建厦门燃料油分公司目前的燃料油经营业务是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划出独立运作,经营模式和财务核算体制与划出前一致;并且燃料油实行统一采购与结算。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和福建厦门燃料油分公司的增值税缴纳方式比照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按实际税负率属地预征管理,省级核算清缴”的办法,即:由福建燃料油分公司每月先统一计算出全省当月应纳税额及实际税负率,再将全省当月应纳增值税税款按福建燃料油分公司和福建厦门燃料油分公司当月销售额进行分配,按分配的应纳税款分别申报入库。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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