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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 京财税〔2011〕226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财税〔2011〕2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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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内容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在享受财税[2010]107号文件第四条第2款向灾区捐赠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时,需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2039号)的规定留存有关资料备查。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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