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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11〕9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国税函〔2011〕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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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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