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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京税三[1993]50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3-08-13
京税三[1993]5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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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36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其教育费附加按3%减半征收。
     本通知从199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月份>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3年8月1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京政发〔199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驻京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动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市政府决定,从1993年8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2%提高到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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