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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京税三字[1993]24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3-04-08
京税三字[1993]2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3-04-08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5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1993年4月8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501号
    
    成都市税务局:
     你局成税函〔1992〕463号《关于对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对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内单位和个人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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