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特殊形式临时占地征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186
核心提示:吉财农税函字〔1992〕8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2-12-04
吉财农税函字〔1992〕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2-12-04
 
 

大安市财政局:
  你局大财农税字〔92〕第111号文件《关于对特殊形式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规定,经批准的临时占用耕地在一年以内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一至两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两年以上的全额征税。文中的临时占地是指对耕地不具有破坏性的暂时堆放物品的用地。如果对耕地造成严重破坏,致使耕地在两年以上不能耕种的,不能按临时占用耕地给予减免税照顾,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于砖厂生产取土占用耕地,应按吉财农税〔1989〕418号文件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1992年12月4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