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特殊形式临时占地征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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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吉财农税函字〔1992〕8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2-12-04
吉财农税函字〔199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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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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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财政局:
你局大财农税字〔92〕第111号文件《关于对特殊形式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规定,经批准的临时占用耕地在一年以内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一至两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两年以上的全额征税。文中的临时占地是指对耕地不具有破坏性的暂时堆放物品的用地。如果对耕地造成严重破坏,致使耕地在两年以上不能耕种的,不能按临时占用耕地给予减免税照顾,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于砖厂生产取土占用耕地,应按吉财农税〔1989〕418号文件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199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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