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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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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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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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公告[2010]6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现将我市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11年度起应税所得率按下表现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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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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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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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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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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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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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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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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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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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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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54号)第一条废止执行。
三、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在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中应结合应税所得率的调整,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强化纳税服务,保证核定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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