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0〕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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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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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在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设置2011年各个月份申报征收期限,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1月20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月12日。 2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2月24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2月16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20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4月12日。 6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6月20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6月10日。 9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9月20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26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0月14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10日。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3月、5月、7月、8月、11月和12月等6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动调整。金税工程各子系统所涉及的时间参数设置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执行,各单位应向纳税人重点说明,避免造成混淆。 如有特殊规定将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