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法〔2010〕1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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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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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财 政 部 财税〔2010〕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