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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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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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5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补充明确以下几点意见,请一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宣传辅导等服务工作。 一、根据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应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免抵退税款)、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都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按季申报三税的纳税人,2011年1月申报季度税款时,先单独申报季度三税,再按2010年12月1日-31日发生纳税义务应缴交的三税税额计算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