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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权限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闽国税函〔2010〕29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2-20
闽国税函〔2010〕2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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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请示》(泉国税发〔2010〕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同意晋江交警大队办理部分汽车登记业务的批复》(闽交警车〔2003〕4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意晋江市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汽车类(进口车除外)车辆购置税,请于开征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停车、验车场所的准备工作。
    二、配备验车、征收人员并进行岗前业务培训。
    三、按照《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制定操作规程,对减免税、退税、补建档案和更正档案等业务须经主管局领导审批。
    四、及时在有关场所张贴公告,对已在泉州市交警支队办理汽车牌证注册的纳税人,允许直接向原征收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转籍手续,其他情况则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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