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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赣国税函〔2010〕35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2-10
赣国税函〔2010〕3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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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普通发票
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深入推进全省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稳步推广机打发票
(一)选择开票软件。省局委托相关单位开发的“通用机打发票”单机版开票软件,通过测试能基本满足纳税人开票需求,从即日起免费向全省用户推荐使用。该软件分“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开票系统(NC1.0版)”和“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开票系统(HX1.0版)”, 可到省局门户网站www.jx-n-tax.gov.cn下载,由用户选择其中一个版本安装使用。
(二)明确职责分工。“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开票系统(NC1.0版)”由各设区市局票证部门进行用户培训和日常维护;“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开票系统(HX1.0版)”由软件开发方江西航天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各设区市局票证部门进行用户培训和日常维护。
(三)确定推广对象。各地国税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需求,选择部分销售额较大、具备使用机打发票条件以及出口、收购等行业的纳税人,作为机打发票的重点推广对象。对经国税机关许可印制使用冠名发票的企业,未开发开票系统或软件达不到省局要求的,应使用省局提供的开票软件。
(四)合理安排进度。各设区市局要根据推广情况,做好用户培训和“通用机打发票”发售的时间安排。对需要软件开发方协助的,各设区市局要与开发方的当地服务机构及时沟通,共同做好此次培训工作。
(五)抓好后续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向纳税人按月用量供应“通用机打发票”,不得超量发售。纳税人领购新票时,需持上次领购的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到主管国税机关查验,并打印开票汇总表交国税机关留存。
二、补充代码编码规则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102号)规定的发票代码编码规则补充如下:第九位行业代码增加代码“6”,与代码“5”一同代表其他行业,在编制企业冠名发票代码时专指卷式发票;第十二位批次代码在编制企业冠名发票代码时,可用于区别常用发票规格,“1”代表76mm×127mm、“2”代表57 mm×127mm、“3”代表76mm×152.4mm、“4”代表190 mm×101.6mm、“5”代表210mm×139.7mm等。
三、启用新版代开发票
省局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新版的“国税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新版代开发票完全采用镂空设计,《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102号)中规定式样的代开发票仍可继续使用,CTAIS系统会同时保留新旧两个版本的打印功能。各地国税机关在代开普通发票时,先根据原操作流程,保存成功代开发票数据。待系统提示“是否打印发票?”时选择“取消”,再根据所使用的“国税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相应版本在页面点击“打印(新版发票)”或“打印(旧版发票)”即可。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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