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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08
核心提示:国税函发〔1991〕1404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1-11-01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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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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