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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362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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