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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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政发[1991]6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1-10-19
京政发[199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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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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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实施,各级计划、税务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工作。
二、中央各部委安排在京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由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部门列明项目的适用税率、税额,经审核后将计划抄送建设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三、市计委和市计委会同有关委办下达的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计委负责审核项目适用税率、税额后,抄送建设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四、各区、县计委(计经委)和市属各局、总公司按照市政府和市计委的规定有权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上述各部门负责标明项目适用税率、税额,经审核后抄送建设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五、外省、市安排在京的投资项目或联合投资项目,由安排计划省、市的计划部门负责标明项目适用税率、税额,经审核后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六、税务机关在审定各单位报送的投资项目时,发现适用税率、应征税额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予以修正。
七、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1年1月1日起征收。对今年已经下达投资计划,而未列明税率、税额的,由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按《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标明适用税率、税额,并按上述规定抄送建设单位所在地或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八、建设单位及其安排的项目都在本市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外省、市 (包括外省、市联合投资的投资方)在京的投资,在项目所在地征税。
九、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税务局制定。
十、对按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暂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一、按照《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规定,在本市的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由市计委委托下列单位发放:
中央、部队和外省、市(省级)在京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市建委发放,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制定,经市计委同意后执行。
北京市地方单位的建设项目,按其隶属关系,由区、县计委(计经委)或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发放。
外省、市(地区级)在京单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计委(计经委)发放。
不适用《暂行条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本市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许可证除市计委批准的由计委发放外,中央、部队和外省、市(省级)单位批准的,由市建委发放;由区、县和市属局、总公司自行审批的,按其隶属关系,由区、县计委(计经委)或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发放。
发放投资许可证的单位,要按季汇总发放情况报送市计委。
发放投资许可证,经市物价局核定可收取工本费。
十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的,建委不安排招投标、不批准开工。开户银行不办理拨款、贷款,市政、公用、电信、供电部门不得提供设施。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1991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第8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5%。
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0%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
第四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第五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于当年9月底以前分次缴清应纳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在报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将该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落实,并列入项目总投资,进行项目的经济和财务评价。但税款不作为设计、施工和其他取费的基数。
第七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
第八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手续。
第九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源泉控管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汇总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后,由计划部门下达。
(二)纳税人在使用项目年度投资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等手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凭税务机关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划拨应纳税款。
(三)计划部门凭纳税凭证发放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投资许可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拨款、贷款手续。
第十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5倍以内的罚款。但适用0%税率的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的税目税率加倍征税。但适用0%税率的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税款的,计委(计经委)对预备项目应当取消其立项,对新开工项目不得安排其开工,对续建项目应当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并吊销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贷款、拨款。
计划、银行等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条例。
国家禁止发展项目的投资,不适用本条例。计划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另行处置。《国家禁止发展项目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由计划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投资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1年度起施行。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
二、国家禁止发展项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是指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单位和个人。
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
第三条《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与更新改造项目、楼堂馆所与一般房屋建筑的划分,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暂行条例》第三条所说的单位工程,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的工程。
第六条 《暂行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它投资、转出投资、待摊投资和应核销投资。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税;更新改造项目,按其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税;其它固定资产投资,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税。
第八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经税务机关核定后按计划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工作量预征,年度终了后按项目统计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财务决算数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综合性费用,应按项目主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的税率计税。
第十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投资项目银行贷款建设期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并应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单独列明,并在税务机关预征、结算、清算投资方向调节税核定税额时,事先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各单位工程投资的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由省级计委(计经委)在汇总计划时审核,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它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到税务机关(或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规定期限和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就地到银行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或向委托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
(三)纳税人一次缴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办理分期的纳税手续。
(四)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或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计划部门办理领取投资许可证手续。
(五)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手续过程中,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的具体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六)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年度结算和项目竣工清算以及其它事项,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安排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安排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纳税手续和缴纳税款。
对上述项目应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个别项目不宜在所在地征收的,由上级税务机关确定征收地点。
第十五条 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委托代扣代缴通知书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并划转金库,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未按规定扣缴税款而造成漏欠税的,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税款。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核定其完成投资额和应缴税款,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缴税额一倍以内的罚款。
第十七条《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说的计划外建设项目投资和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其鉴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确定,税务机关可按此直接征税。
第十八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专用缴款书和纳税凭证的格式,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印制。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的业务经费需要,可从所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税务和计划部门征管工作经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计投资〔1991〕1045号
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为使有关单位与税务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对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分类
《暂行条例》的附表一(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表),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和商品房屋投资项目,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中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为促进现有企业的技术进步,鼓励把有限的资金(特别是折旧基金)真正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暂行条例》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作为单独系列确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即按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凡是单纯工艺改造和设备更新的项目(无建筑工程投资)以及在基本建设序列中享受零税率的产业和产品,在技术改造中都享受零税,除此之外的其它项目按10%征税。对以技术改造名义搞基本建设的项目,一律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税率加倍征税。技改项目与基建项目的划分,暂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计资〔1983〕869号文件和现行分工及审批权限确定。
集体和个体(含私营企业)投资项目中确属现有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需经过计划部门和税务部门确认后,比照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改造项目的征税办法办理。
商品房屋建设中,商品住宅按5%的税率征税;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经有权单位审批并由开发公司建设的楼堂馆所按30%税率征税;其余除适用零税率的商品房屋建设外,一律按15%税率征税。
二、税金要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建设单位在编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标明项目的产业属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估算内容。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标明每一个单位工程(难以列明单位工程的,可按单项工程,下同)的产业属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并按单位工程进行计算;技术改造项目要列明建筑工程投资额及税率税金。全部税金计入项目总投资,但不做为计征各种税、费的基数。
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之前已批准立项,但尚未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仍按上述要求将全部税金计入项目总投资,并相应修改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估算总投资或初步设计总概算,并报原批准单位备案。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收尾、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预备项目,也必须按照项目的产业属性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从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之日起,计征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税金,并将税金纳入项目总投资。对增加的这部分税金,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压缩不必要或不急需的工程,节约开支、降低工程造价,按协议或原资金来源比例由有关部门增加投资或自筹等办法解决。
三、基建项目按项目的单位工程计税。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在编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时,必须按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逐一列出年度投资额,并分别标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
四、项目纳税计划的编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限额以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编制并报送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分单位工程的投资计划。在项目投资计划中,包括应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指标。技术改造限上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改造主管部门(计委、经委、计经委)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限上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建筑工程投资和税金计划。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审定和下达。其中基本建设可按项目产业属性列出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但对楼馆堂所仍应按30%的税率列出税金。技术改造项目按建筑工程投资列明税金。
五、实行项目就地征税。为了适应地域征税的要求,中央管辖的投资项目计划,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其中,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划同时抄送经委。地方投资项目计划中由经委管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列明税金并汇总后,抄送同级计委。跨地区的联合投资项目计划,由主要投资方负责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要负责本地区范围内所有投资项目计划和应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税金的审核、汇总,在审核、汇总时,对经委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无权否定。经同级税务部门对审核、汇总的投资项目税率和税金核定后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计委(计经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和税务局在审核各单位报送的投资项目时,对其应征税金,发现有不符合《暂行条例》规定的,要按《暂行条例》进行修正。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切块给地(区)、市和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由地(区)、市和县自主安排的投资项目计划,按本规定第四条,也必须标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报送省级计委(计经委)、经委、税务局,经其按规定核定后再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计委(计经委)。
六、对投资项目发放投资许可证。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纳税人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要求到项目开户银行交纳税金,然后由省级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发放投资许可证(也可部分委托地市级计委代发),其中,经委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经委审核的计划,由计委发放投资许可证。只有领取投资许可证后,工程才准许用款(交税用款除外)和施工(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见附件)。
七、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纳。纳税人在接到正式年度计划或其它建设文件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按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金数目到开户银行预交税金,一次交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经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于九月底以前缴齐当年全部税金,年度终了和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办理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年度结算未交足税金的,应在下年度投资中补交。多交的税金,可抵交下年度税金。项目竣工后,按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及其单位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清算。未交足税金的,应在三个月内补交;多交税金的,税务部门应将多收部分退还纳税人。
暂时分不出单位工程的基本建设预备项目,可先按项目产业属性确定税率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并可以委托各专业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代扣代缴,征收和扣缴的税金要及时划转中央金库,专户存储。
八、计划外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计划外项目,是指国家核定的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外,未经国家批准自行扩大投资规模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对在《暂行条例》中属于零税率范围的计划外项目,则采用其他方式给予处理。
九、如建设《暂行条例》附表二中国家明文禁止发展的项目,一经发现,除勒令立即停止建设外,还要采取没收建设投资和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强制性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国内建设项目,统一按《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十一、《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订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在优惠办法公布之前,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先按《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
附: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 家 税 务 局
1991年7月12日
附件:
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
为了配合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从一九九一年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不改变部门(公司)和地方计委(计经委)、经委现行的投资项目审批和计划安排权限。
二、颁发投资许可证的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颁发投资许可证,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项目,个体工业项目和几种所有制合资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的零税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也要颁发投资许可证。
三、自《暂行条例》执行之日起,收尾、续建和新开工以及预备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和所有制形式,凡总投资在五万元以上的(不含单纯设备购置),一律颁发投资许可证。只有持有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才能建设。
四、发放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必须按现行规定经有权单位审查批准,纳入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并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缴纳手续。
五、不论投资项目属于何种所有制、建设性质和隶属关系,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统一发放投资许可证(有些省如发证工作量大,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地市计委代发),其它任何单位无权发放。
六、在接到项目投资计划后,建设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税务、银行等单位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缴纳手续,然后,持纳(免)税凭证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或由省级计委委托的地市计委)领取投资许可证。经委管理的技改项目的投资许可证,由计委根据税务部门的纳(免)税凭证发放。
七、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每一年度按规定进行年检,凡符合规定,办理当年投资方向调节税征免手续的项目,在许可证上盖章继续使用,凡未经年检盖章的投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相应的项目不得继续建设。
八、投资许可证按统一格式印制并编号,正本由建设单位保存以备有关部门查阅;副本由施工单位制成牌子,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尺寸不得小于长1.2米,宽0.8米。没有取得投资许可证的项目,银行不得拨款、贷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供电、城建部门不得供电、供水,其它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施工事项。
九、投资许可证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
十、各级审计部门应对各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凡发现无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或不符合发放许可证条件的项目,由审计部门告知地方计委(计经委)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准施工。
十一、军事、国防等部门的保密项目,原则上也要颁发投资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
附表一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
税率
税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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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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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5%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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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3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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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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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治理(包括防洪工程、拦河闸坝、蓄滞洪水库、提防、分洪区、河道整治水库加固和防汛通讯设施)
灌排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输水配水 水、排水和泄洪工程)
农田水利、水土保持
中低产田改造
滩涂开发、开垦荒地
良种培育
畜牧、兽医、水产、农机、水利技术服务站
畜禽繁育场
渔港、渔业基地建设(占用农田除外)
远洋渔业及渔轮购置
水产养殖(占用农田除外)
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
商品粮、棉、油基地
农机监理、鉴定及技术监督检测
配合及混合饲料
优质农副产品基地
饲料监测站
化肥、农药、兽药监测站
防护林工程
自然保护区建设
森林保护
速生丰产林建设
野生动物保护和繁殖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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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所列行业,是指按国民经济分类的行业,不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本表所列的税目税率,均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计算。3、除适用0%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项目一律按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计征,税率30%。4、本表未列出的除更新改造投资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率一律为15%。5、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不用征收本税方式调控,另行处置见附表二《国家禁止发展项目表》。6、生产能力除有特指者外,指年生产能力。
税率
税目
类别
|
税率为0%的投资项目
|
税率为5%的投资项目
|
税率为30%的投资项目
|
<2、能源工业
煤炭
电力
核能
石油
3、交通运输及邮电铁道
|
名优特经济林
中药材种植
中幼林抚育
林业种苗培育
造林和恢复森林资源工程
动植物检疫
草场建设
气象、水文设备
调水、供水工程
水资源保护和水库移民安置
煤炭开采(无证建设的小煤窑除外)
煤成(层)气开发
低热值燃料开发、利用
<20万吨及其以上机焦
洗选
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炎电机组、核电、大中小型水电站工程、热电联产节能机组、送变工程
核能、新能源(地热、风力、潮汐和太阳能利用)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处理工程
铁路线路、枢纽、客货站段的新、扩建
机车、车辆、铁路专用设备购置及机车车辆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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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网供区内单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1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及凝汽机组
机车车辆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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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吨以下机焦
燃油发电机组(包括柴油电机组、燃气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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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税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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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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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5%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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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3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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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邮电
民航
4、原材料及地质,医药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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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和内河港、航道、船闸、公路、客站场的新、扩建
交通专用通讯
通讯导航及航标
船舶修理设施
打捞救助
安全监督
公路、航务工程
船舶检验
汽车、船舶、筑养路机械、港口机械、潜水装备购置
邮电通信建设(包括邮政、电信)
邮电、电信专用车船购置
机场、通信导航设施、飞机购置以及机务维修、油料供应、公安消防设备、联检设施、专用车辆购置
民航售票处、货运站、计算机系统
航行管制设施(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和气象)
铁、铬、锰矿石采选
6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及其配套的烧结、焦化
30吨及以上转炉、电炉及配套的连铸机
新型耐火材料
大中型轧钢
大型铁合金(硅铁、高炉锰铁除外)
90平方米及以上烧结机
各类炭素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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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00立米高炉(含300立米)及其配套的烧结、焦化
15—30吨转炉和电炉(含15吨)
普通耐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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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立米及以下的高炉及其配套的烧结、焦化
10吨及以下的转炉
5吨及以下的电炉
100毫米及以下焊管及76毫米以下的无缝管轧机,普钢初轧机,开坯机
1800千伏安—6000千伏安的硅铁(用季节性水电的除外)
2万吨及以下的铅锌冶炼、铜冶炼和铜电解及钨、锡、锑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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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税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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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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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5%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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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3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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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
化工(含石油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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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重有色、轻有色、贵金属、稀有、稀土金属)矿石采选
5万吨及以上电解铝
大中型有色金属冶炼
大中型有色金属板、带、箔材
大中型硫铁矿、磷矿、钾矿、硼矿、天然碱、天然芒硝、天然硝石、明矾石等化学矿采选
60万吨及以上纯碱
5万吨及以上烧碱和配套装置
国家定点计划生育橡胶制品
废旧橡胶(橡塑)资源再生利用
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原料药及农药中间体
大中型合成氨、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小型钾肥
大中型基本化工原料(包括无机和有机原料)
精细化工中的饲料添加剂
500万吨及以上原油加工
30万吨及以上乙烯工程
6万吨及以上聚烯烃类合成树脂
大中型其它合成树脂及工程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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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内的稀土冶炼分离、深加工
1—5万吨烧碱(不含1万吨)
18万吨及以上60万吨以下纯碱
1.5万吨及以上钛白粉
4.5万吨以上节能型电石
催化剂
化学助剂
大中型精细化工产品
子午线轮胎(载重胎10万套及以上、轻卡、乘用胎30万套及以
上)
小型合成氨、氮肥、磷肥建设项目
万吨级及以上新工艺炭黑
250万吨及以上500万吨以下原油加工
以轻烃为原料的10万吨及以上乙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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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导原料
一般日用橡胶制品
1万吨及其以上4.5万吨及其以下的电石(利用季节性水电的电石除外)
橡胶加工(包括轮胎、力车胎、普通管、板、带制品、胶鞋、日用橡胶制品等)
部分油漆类(包括油脂类漆、天然树脂漆、酚醛树脂漆、沥青漆、稀释剂)
部分染料(包括硫化染料、还原靛兰)
感光材料及磁记录材料(包括低档盒式录音录像带、软磁盘加工线)
100吨及以下草酸
100—250万吨原油加工(含100万吨)(边远省区贫困地区经国家批准的除外)
3万吨以下聚烯烃类合成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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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税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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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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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5%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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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3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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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医 药
森工
地质
5、机械电子工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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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橡胶和大中型合成橡胶
非金属矿采选
装卸、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
60万吨及以上水泥
粘土空心砖
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型屋面材料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新型耐火原料矿石
新型抗癌药
生物化学药
畜禽用疫苗
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
大型X光机及CT设备
中药材中药饮片
国家计划内计划生育药具
森林开发
木材生产基地建设
地质勘查
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发电设备和主要配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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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制品
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30万吨及以上60万吨以下水泥
特种水泥
水泥压力管
水泥枕轨
水泥电杆
水泥采矿支架
250万重量箱及以上浮法玻璃
36万件及以上建筑卫生陶瓷
70万平米及以上釉面砖
中成药加工
生物制品
制药机械
人造板制造,包括1.5万立米以上刨花板、0.5万吨以上纤维板、1万立米以上胶合板、林产化工
起重、运输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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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岗岩、大理石加工产品塑料门窗、壁纸、地板
2—8吨小水泥(不含2万吨)
岩棉生产线
稻草板
1800吨及以下玻璃纤维
破坏农田的实心粘土砖
抗衰老滋补药
医药制剂(达到GMP标准的除外)
1万立方米及以下胶合板
1.5万立方米及以下刨花板
0.5万吨及以下纤维板
行业规划外的机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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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税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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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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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5%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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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3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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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6.汽车工业
7.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
8.轻纺工业
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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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发电设备、核发电设备
11万伏及其以上的输变电成套设备
行业定点的模具制造
重型矿山专用设备
民用飞机修造
3.5万吨及以上的船舶制造设施
国家定点的大规模集成电路、专用电路
国家定点的大中型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大型通讯导航专用设备
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
国家定点的重型汽车
行业规划内的重点汽车零部件
直接为国防服务的军工产品和国防专用配套产品
采盐(包括海盐、湖盐、井盐、矿盐)
制糖(日处理糖料1000吨及以上)
纸浆(年产5万吨及以上商品纸浆)
5万吨及以上合成脂肪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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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定点的锌、锻、电镀、热处理专业化设施
石油化工设备
精密仪器仪表
精密异型液压、气动密封件
精密异型专用轴承
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的刀具、量具、量仪与装置
医疗器械
邮政器械
5000吨级以上3.5万吨级以下民用船舶制造设施
大型联合收割机
高强度、异型粉末冶金制品
精密大型测量监控系统
电子专用工艺设备及专用材料
微电子工艺设备
小型及微型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新兴特种用途电子元件
国家定点的彩管、玻壳及配套元器件
国家定点的轻型车
国家定点的小轿车
制糖(日处理糖料500—1000吨)
1—5万吨纸浆及纸(不含1万吨)
粮油加工,包括碾米磨面和植物油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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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路机、工业锅炉
灌装瓶等专用设备
小型变压器、一般电线电缆、一般交流及分马力电机、高低压开关柜等电器产品
普通机床、普通轴承、普通基础件产品、普通通用仪器仪表
5000吨级以下船台(不含5000吨)
国家定点外集成电路、专用电路
国家定点外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家用电子产品
行业规划内的汽车改装车、吉普车、摩托车
行业规划外的汽车零部件
塑料制品、聚酯容器、铁皮玩具、保温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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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税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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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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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5%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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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3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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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
烟草
9.科学
10.文教、卫生、广播、体育、新闻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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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吨以上烷基苯
3万吨及以上三聚磷酸钠
1.5万吨及以上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6万吨以上聚脂切片
22.5万吨及以上对苯二甲酸
5万吨及以上的已内铣胺和尼龙66盐
5万吨及以上的丙烯腈及腈纶
科学业务用房
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项目
中间试验、工业试验和开放性实验室
教学设施
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
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
档案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
卫生、防疫检疫设施
妇幼保健
省辖市及其以上广播电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
省级及其以上电视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
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版厂
计划生育的设施
小型体育场(馆)及运动员训练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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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洗涤剂原料
大中型日用陶瓷
大中型合成纤维及原料
大中型粘胶纤维及浆粕,纯化纤纺毛、仿丝绸
扩大出口(出口占70%以上)的各种纺织丝绸、印染后整理产品及服装
苎、亚(胡)麻加工、兔毛及其他特种动物纤维加工
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
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博物馆
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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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及其制品
木杆铅笔、3万吨以下的洗衣粉、1.5万吨以下的肥皂、0.3万吨以下的香皂、0.5万吨以下的液体洗涤剂、1万吨以下的三聚磷酸钠、杆秤、机械式案秤、台秤、地下衡、地中衡及计量杠杆
制糖(日处理500吨以下)
300吨及以下的饮料
1000吨及以下的罐头
相纸(感光材料国产化除外)
白酒、啤酒
毛纺织、绵纺织、织绸、缫丝
普通人造毛皮、丙纶、绦纶长丝和化纤地毯
无纺布
0.75万吨以下的烟叶复烤
故事片电影制片厂
生产唱片的工厂
地(市)县级自制节目的电视台
非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其它印刷厂、非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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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税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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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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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5%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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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3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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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业、供销、物资
12、城市建设
13、其它
地震
海洋
测绘
技术监督
民政
旅游
公安
司法
安全
检察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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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的商检、海关、边防设施
废旧物资
城市供水、节水设施
城市煤气
集中供热
污水处理厂
城市道路、桥梁(包括立交桥)
地下铁道
公共交通
垃圾处理厂、转运站
城市园林绿地
地震台网建设及科研机构的业务用房
海洋考察、监测设施及业务用房,科研机构的业务用房和设施
测绘设施
技术监督站
优抚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福利工厂(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除外)
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保护和道路建设、水电通讯设施
看守所、收容所、拘留所、公安技术用房、消防设施
狱政警戒设施
安全、技术用房
侦察设施(包括侦察、技术用房、预审室、暂押室)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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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棉油加工业(面粉厂、米厂、油厂、酱菜、酱油、醋等)
粮食食品加工(挂面、方便面等)
大豆、玉米综合加工厂
低档饮食服务网点(浴室、修理网点、饮食店、售货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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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糖果、饼干、巧克力)
经有权单位批准允许建设的楼堂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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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税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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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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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5%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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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3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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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
人防
1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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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工程、军需产品、武器装备维修
人防工程
(1)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
(2)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
(3)外国政府赠款和其他国外赠款安排的投资
(4)城乡个人住宅、地质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各类学校教职工住宅及学生宿舍、科研院所住宅、北方节能住宅
(5)单纯设备购置
(6)资源综合利用(“三废利用”及伴生矿等资源利用、各种可燃放空伴生气燃汽轮机发电及利用)
(7)仓储设施(粮、棉、油、石油、商业、冷藏库、国家及地方物资储备库、商业、供销仓储设施、果品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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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用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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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建设超标准独门独院、别墅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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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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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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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水利
2、能源工业
煤炭
电力
3、原材料及地质、医药
钢铁
有色
化工(含石油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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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田的水产养殖、水果生产
无证采煤
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有煤运不出来的,电网送不到的地区除外)
各种小柴油发电机组
无证开采的黑色金属矿
设备落后的二辊热叠轧机
土法炼焦、土法烧结
1800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用季节性水电的除外)
18平米及以下的烧结机
无钢坯来源的各类小型轧钢厂
黄金小型土法选矿及小型氰化法提炼
国家计划外铜、铝加工
5万吨以下电解铝(新扩建)
无证开采有色金属及黄金、稀土矿
3000吨及以下的镁冶炼及工业纯硅
建筑用铝合金门窗及装修品、铜铝家俱及装饰品
国家计划外稀土分离
6000吨及以下的聚氨乙烯、聚乙烯、苯乙烯等合成树脂装置
通用化学试剂
一般离子交换树脂
电石法醋酸
不饱和聚酯树脂
PS版
电解法双氧水和3500吨以下蒽醌法双氧水
500吨及以下染料
5000吨及以下油漆(油脂类漆、天然树脂类漆、酚醛树脂类漆、沥青类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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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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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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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4、机械电子工业
机械
电子
5、汽车工业
6、轻纺工业
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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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吨以下电石(季节性电石生产除外)
3500吨及以下硫酸法钛白粉
2500吨以下无水氟化氢
氰化法有机玻璃
7000吨及以下红矾钠
1000吨及以下柠檬酸
行业规划外的一次性注射用具
1万吨及以下炭黑
4万吨以下小纯碱
1万吨及以下烧碱
国家定点外的轮胎、带制品、计划生育用品等橡胶制品
无证开采的化学矿
100万吨以下原油一次加工及相应配套的二次加工装置和公用辅助生产工程
100万吨以下乙烯工程
土立窑和2万吨及以下机立窑水泥(特种水泥除外)
无证非金属矿开采
四机窑及以下的平板玻璃
100万吨重量箱及以下的浮法玻璃
易拉罐工艺设备
机械电子部正式公布要求限期淘汰的11批459项产品
原机械委公布的《机械工业第一、二批建议控制发展的产品目录》中限制新建的产品
国家规划外的电子产品
行业规划外的各种汽车、摩托车
小型皮革厂(3万标张以下)
印铁制罐
塑料编织袋
钢琴、风琴、电子琴
普通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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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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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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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
烟草
7、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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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易拉罐及易拉饮料
纸基复合软包制品及饮料
软塑料一次性包装饮料
家用电冰箱、冰柜、洗衣机、吸尘器
电风扇、空调器及压缩机
冷热风机、电热水器
微波炉、煤气热水器
年产1万吨及以下碱法造纸
非名牌缝纫机、自行车、电子表、机械表
电烤箱、电饭锅、电磁灶
机械打字机
国家定点外的电冰箱压缩机
黑白、彩色胶卷及相纸、拉链、3千万支以下的牙膏,烟花爆花
2000锭以下的毛粗纺
5000锭以下的毛精纺
2万锭以下的棉纺
无治理污染措施的印染
国家定点外的卷烟厂
未经有权单位批准的楼堂馆所
国家明令禁止发展的其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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