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1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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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地[2010]2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2-03
京地税地[201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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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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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33号)的规定,现将 2011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凡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以在办理交强险之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二)其他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个人购置的新车辆,纳税人应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办理申报纳税手续需携带的证明材料
(一)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时,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其中,载客汽车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纳税人还需提供车辆登记证书。
(二)购置新车辆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
(三)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纳税人,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所有权变更年度完税凭证,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办理信息变更后再行申报纳税。
四、完税凭证的开具
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可凭交强险保单中的完税信息作为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如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可以在缴纳税款的15日后,持保单到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五、申报缴纳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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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注
|
载
客
汽
车
|
大型客车
|
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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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
包括:电车。
|
中型客车
|
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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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元
|
小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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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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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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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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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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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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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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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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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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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
|
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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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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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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