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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京税三字[1990]59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0-09-03
京税三字[1990]5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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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924号《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通知中第一款“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无论承租方是纳税单位或是免税单位,其房屋占地均由出租方缴纳土地使用税。
     2、通知中第二款“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如使用单位属纳税单位,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使用单位属免税单位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抓紧组织落实工作,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0年9月3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用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已以(89)国税地字第061号下发了通知,现将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再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方为铁道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道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199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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