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国税地函发〔1990〕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0-08-29
国税地函发〔1990〕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8-29
 
字体: 【】 【】 【
湖北省税务局:
    你局鄂税二便字(90)第52号文收悉。关于国税函发〔1990〕428号文《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中第一条“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是指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