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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云税四字(1990)10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0-07-26
云税四字(1990)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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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地区、大理、楚雄、怒江州税务局:
再次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盐矿企业的废渣场、排水场用地,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输卤沟(管)道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盐矿企业的塌陷地、荒山,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云南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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