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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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吉税地字〔1990〕69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0-02-21
吉税地字〔199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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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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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鉴于其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基本没有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二、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吉地税地字[1996]106号文件废止此条)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四、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0年2月21日
附: 新建+Microsoft+Word+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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