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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吉税地字〔1990〕69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0-02-21
吉税地字〔1990〕6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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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鉴于其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基本没有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二、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吉地税地字[1996]106号文件废止此条)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四、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0年2月21日
附:   新建+Microsoft+Word+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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