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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私有房屋出租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市房改字[1990 ]0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0-01-08
市房改字[1990 ]0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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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管局、税务分局、燕山分局:
     为加强对私有房屋出租的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私有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的,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1957年私房租金标准的,在本市房屋租金调整改革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上述范围以外的私人出租房屋,一律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范围内的私房产权人名册由各区县房管局负责向本区县税务局提供;各区县税务局因工作需要,向区县房管部门了解征税范围内私房主出租房屋的有关情况时,各区县房管局、各房管所要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三、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经批准租用私房的,由各区县房管局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批准租赁通知书”送交本区县税务局。
     四、私房产权人的出租房屋数量及租金发生变化时,各区县房管局应按季汇总情况通知本区县税务局。
     五、各区县税务局在征税工作中,发现有违章租赁私房或隐瞒租金的,除按税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本区县房管局。
     六、各区县房管局、税务局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做好私有出租房屋的征税和租赁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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