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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44
核心提示:辽税政四〔1989〕48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9-11-29
辽税政四〔1989〕4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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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
同时对我省地方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开征区范围内的地方国营、集体煤炭企业占地征免税问题,可比照对统配煤矿总公司的规定办理。
    二、对在开征区范围内的个体和私营企业开采的小煤矿占地,不分其用途,均应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地方国营、集体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均按《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具体内容见中央库,分类标识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般规定”,发文文号标识为“89国税地字第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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