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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具体业务问题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辽税政四字〔1989〕32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9-09-02
辽税政四字〔1989〕3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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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税务局: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现对各地提出的印花税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对“调拨单”是否贴花的问题
    对一些部门、单位使用的“调拨单”,如果其内容是上级主管部门给所属单位下达安排物资、商品计划的,则不应视为合同,不贴花;如果其是同一系统有上下级关系的两个独立核算单位,在经济交往中相互结算使用的凭证(有的称发货单位或销售发票等),并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则应视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按规
定,按规定贴花。
    2、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租集贸市场摊床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的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租集贸市场摊床所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照规定贴花。
    3、关于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贴花问题
    为照顾目前这三种保险合同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对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凡一份合同收取保险费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应照章贴花。
    4、关于保险公司发放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的问题
    保险公司属于金融组织,对其所属的保险投资有限公司,用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总准备金发放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暂按“借款合同”贴花;对其人身险业务的保户借款合同,暂不贴花。
    5、关于农牧业保险合同征免税范围问题
   农牧业保险是指与农业、牧业、林业、渔业生产直接关联的保险业务,如牲畜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农机具保险等。保险公司在农村承保的乡镇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不属于农牧业保险的范围。
    在农牧业保险合同中,除对种植业(农林作物)和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保险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第三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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