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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陕税二〔1989〕06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9-07-13
陕税二〔1989〕0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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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关于“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中小学校的房产、土地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1989621    国税地便[1989]8
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校征免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9]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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