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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10〕543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10〕5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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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近期发布了调整后的第六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现将《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0]10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进行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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