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税政外〔1989〕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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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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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税务局(不发沈阳、大连):
现将财政部(89)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申请减税的纳税人,应向当地市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其出具委托书,委托合同的中方当事人代其向当地市税务局提出申请,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各市税务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外商纳税人予以处罚的,应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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