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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陕税二〔1989〕02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9-04-24
陕税二〔1989〕0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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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2号“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场内道路是指进入机场大门口,围墙内机场整个所占地面积,场内道路征税是指:场内道路除“规定”的第一条所列用地免税外,其余道路用地均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场外道路免税是指:机场围墙外用地,土地虽权属民航机场,但实属公共设施道路用地,故免征土地使用税。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4月6日    (89)国税地字第32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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