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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几个业务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辽税政四字〔1989〕4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9-04-13
辽税政四字〔1989〕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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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税务局:

    你局抚税政四字(1989)第62号文件和《关于新税开征情况的总结报告》均悉。现就其中几个业务问题批复如下:
    1、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工会、食堂的账簿贴花和对各类账薄贴花位置问题,应分别按省局(1988)辽税政四字第246号文件第12条和第15条的规定办理。
    2、关于企业中的各级各类核算账簿贴花问题,应按照省局(1988)辽税政四字第479号文件第14条的规定办理。
    3、对没有账簿的个体业户,不应按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资金额贴花。
    4、对由减免税金转入形成的流动资金,应作为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自有流动资金范畴。
     5、对公路汽车专业运输公司使用的“货物托运单”、“货运汽车行车路单”和运费结算收据,暂缓贴花。按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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