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税政四字〔1989〕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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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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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37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保险公司营业账簿与非营业账簿的划分,可比照对银行规定处理。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涉外直按保险业务所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中所载金额为外币的,可按上年度决算报表规定的外汇牌价统一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3、对除保险公司外的其他经营保险业务单位(如交通银行、石化系统的自办保险)与投保人所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亦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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