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有关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两个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
209
核心提示:市税三字[1989]14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9-02-21
市税三字[1989]144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2-21
|
|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89)国税地字第014号《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2月21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989年2月2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共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