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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185
核心提示:(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9-02-03
(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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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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