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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吉财农税函字〔1988〕7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8-12-22
吉财农税函字〔1988〕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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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永吉县财政局:
  你局永财〔1988〕101号文《关于占用耕地修鱼塘和种植经济林木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和敦财发〔1988〕30号《关于延吉监狱扩建硅炭厂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并请示财政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条例》所指的非农业建设,是指改变了耕地的使用性质,搞非种植业以外的建设。用耕地挖鱼塘,改变了耕地种植的性质,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栽种经济林木,未改变耕地的种植性质,不征耕地占用税。
  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监狱,不属耕地占用税的免税对象,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吉林省财政厅
                                         198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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