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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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吉税四字〔1988〕7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8-03-02
吉税四字〔198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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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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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省局下发的(86)吉税四字第540号和(87)吉税四字第172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地在征收军队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和其它纳税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关于从房主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中提取业务费的规定,仍按(87)吉税计字第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新建+Microsoft+Word+文档(1).doc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8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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