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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330
核心提示: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54号)的有关规定,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在我省境内的全资和控股的油气生产企业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均应按照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二、为加强省级资源税收入管理,根据《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鲁税一[1994]36号)文件的规定,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在我省境内的全资和控股的油气生产企业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均应向东营市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由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三、东营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胜利油田原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有关市地也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资源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收管理一处)反映。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 
    3、现有企业名单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额表
 税目
 
 税额
课税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30元
    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
 28元
    吨
原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4元
    吨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元
    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日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18元
    吨
其他石油开采企业
 16元
    吨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14元
    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15元
千立方米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14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13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12元
千立方米
天然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9元
千立方米
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
 7元
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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