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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分批出口静电除尘设备部件按15%退税率办理退(免)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87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10〕240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函〔2010〕2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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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分批出口静电除尘设备部件按15%税率退税的请示》(岩国税发〔2010〕59号)悉。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口到印度的静电除尘器产品,由于体积过大无法整个产品装箱出口,经双方约定将组成部件分批出口。其中,对公司2010年3月17日申报出口的第二批货物“静电除尘器钢支架和支座”(报关单号:371120100110831261、商品编码73089000),要求按第一批和第三批出口相同货物(商品编码8421392100)15% 的退税率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鉴于该公司分批出口的“工业用静电除尘器钢支架及底座” 部件系静电除尘器钢支架体系,属于静电除尘器产品成套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海关对该公司第一批出口的货物按商品编码8421392100申报出口,第三批出口与第二批货物相同的部件已协调按商品编码8421392100申报出口,并在龙岩市局《有关电除尘设备出口的征询函》中证明第二批出口的货物可组装为大型静电除尘器钢支架体系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17日第二批报关出口的“静电除尘器钢支架和支座” 部件(报关单号:371120100110831261)进一步核实无误后,按第三批出口相同货物的商品编码8421392100(退税率15%)予以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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