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地方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293
核心提示: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厅、局《关于对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油气开采企业适用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请示》(鲁财税〔2005〕2

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厅、局《关于对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油气开采企业适用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请示》(鲁财税〔2005〕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省境内的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油气生产企业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下发前,执行与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相同的资源税税额,因此,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在山东境内的全资和控股的油气生产企业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均应比照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油气现行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