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地方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油气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324
核心提示: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省境内的其他油气生产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财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省境内的其他油气生产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下发前,执行的资源税税额是一致的,因此,你省其他油气生产企业的油气资源税税额标准应比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的现行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