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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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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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